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拿到房產證住不進新房事有原由
編輯:海南房產網 發布日期:2016-09-10 00:00:00 有效期:發布當天 閱讀 565 次
為搶房產證動干戈
昨天上午,兩方“人馬”在石橋鋪街頭大動干戈,他們是為了搶奪一張房產證。搶奪的雙方是中介公司和余志剛一家。中介公司工作人員希望余志剛把房產證交出,以便他們拿到銀行作按揭購房的抵押;可余卻死活不愿拿出房產證,要求中介先把房子里的租客趕走,余志剛在抓扯中受傷入院。
前房主:2008年7月就到期
躺在病床上的余某向記者講述了事情原委,今年9月,余志剛和家人來到位于石橋鋪渝高廣場的“中房網絡”看中了一套位于石橋鋪石楊路的二手房,隨后于9月22日繳納了5000元定金。2007年10月,余某和房主張仁國簽訂了購賣協議。
在購房過程中,余志剛發現房屋內有一家租賃戶,前房主張仁國也承認之前將房屋出租。“但他告訴我們租房協議在2008年7月就到期。”信以為真的余某接受了張9000元的房租補償,準備在2008年7月搬入新家。
房客:2009年7月到期
可他沒想到的是,房客出具的租賃協議卻截然不同——租賃的截止日期并不是2008年7月,而是2009年7月,這意味著余家要多在外租房一年,才能搬入新家。余志剛立即給張仁國打電話,可對方不是掛斷就是關機。
中介不愿幫忙“趕人”
眼看領了房產證,卻還是要和家人一起在外租房住。無計可施的余志剛找到房屋中介,希望中介幫忙將租賃戶“趕出家門”,可中介認為自己沒有趕走租賃戶的權利。另一方面,按規定,購賣雙方簽訂協議后就應該付清中介公司的傭金,而余志剛卻一直欠著中介3900多元沒有付清。因為這兩件事,雙方都有所不滿,于是出現了“搶證”一幕。
律師:前房主違約應擔責
律師林玉成表示,在房屋購賣過程中,租賃協議不會受到干擾,新舊房主單方面終止協議都屬違約。中介公司更無權幫余志剛趕走現在的租賃戶。
林玉成支招:雖然原則上不能接觸租賃協議,但因為賣方欺詐引起的違約行為由賣方承擔違約責任。余志剛在前房主處得知租賃協議2008年7月到期,他可以在該時間終止協議,其間造成的違約責任由賣方張仁國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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