閱讀聲明:文章內關于戶型面積的表述,除了特別標明為套內面積的內容外,所涉及戶型面積均為建筑面積。
網友答 唐山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 唐山市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14號 (2004年10月27日唐山市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通過 2005年3月25日河北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批準) 頒布日期:20050330 實施日期:20050701 頒布單位:唐山市人大常委會 章 總則章 拆遷管理第三章 拆遷估價第四章 拆遷補償與安置第五章 拆遷裁決第六章 法律責任第七章 附則 經河北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于2005年3月25日批準,并按照河北省人大常委會的批準決定進行了修改,現予公布,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 2005年3月30日章 總則 條 為加強城市房屋拆遷管理,維護拆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保障城市建設項目順利進行,根據國務院《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條 凡在本市城市規劃區內國有土地上實施房屋拆遷,需要對被拆遷人補償、安置的,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城市房屋拆遷應當堅持符合城市規劃、有利于舊區改造和生態環境改善、保護文物古跡、維護社會公平、保障被拆遷人合法權益的原則。 第四條 市人民政府房產行政管理部門對本市行政區域內城市房屋拆遷工作實施監督管理。各縣(市)人民政府確定的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對本縣(市)行政區域內的城市房屋拆遷工作實施監督管理。國土資源行政管理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負責與城市房屋拆遷有關的土地管理工作。其他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協助城市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做好拆遷管理工作。章 拆遷管理 第五條 申請領取房屋拆遷許可證的,應當向市或縣(市)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提交房屋拆遷申請書和下列資料: (一)建設項目批準文件; (二)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含紅線圖); (三)國有土地使用權批準文件或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 (四)拆遷計劃和拆遷方案; (五)辦理存款業務的金融機構出具的拆遷補償安置資金足額到賬證明。 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房屋拆遷申請之日起三日內告知有關利害關系人享有聽證的權利,并自收到拆遷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房屋拆遷許可決定。 準予拆遷許可的,拆遷人與金融機構應當在房屋拆遷許可證頒發之日起五日內簽訂資金托管協議,并自簽訂協議之日起三日內向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備案。 拆遷補償安置資金應當專款專用。拆遷人和金融機構應當憑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支付拆遷補償安置資金。 第六條 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當自頒發房屋拆遷許可證之日起三日內在拆遷范圍內書面公告下列事項: (一)拆遷人和被拆遷人; (二)拆遷范圍; (三)拆遷期限; (四)拆遷雙方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 (五)依法應當公告的其他事項。 拆遷公告發布后,拆遷范圍內的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新建、改建、擴建建筑工程或設施,不得改變房屋和土地用途,不得設立和變更房屋租賃關系。 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當在發布公告時,就前款所列事項書面通知有關部門暫停辦理相關手續。 第七條 拆遷人應當在房屋拆遷許可證確定的范圍和期限內實施房屋拆遷。 拆遷人確需擴大或者縮小拆遷范圍的,應當重新辦理相關手續。 拆遷人需要延長拆遷期限的,應當依法向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提出延期拆遷申請,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延期拆遷申請之日起十日內給予準予延期或者不準予延期的書面答復。準予延期的,延長期限較長不超過一年。 第八條 拆遷人與被拆遷人簽訂的補償安置協議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補償方式和補償金額; (二)安置用房面積、地點和價格; (三)搬遷期限、拆遷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四)違約責任; (五)爭議的解決方法; (六)當事人認為需要約定的其他事項。 第九條 拆遷下列房屋的,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或者拆遷補償安置方案應當經公證機關公證,并由拆遷人對房屋及其附屬物辦理證據保全: (一)代管房屋; (二)產權有爭議的房屋; (三)實施強制拆遷的房屋。 第十條 在約定或者裁決規定的搬遷期限內,拆遷人不得拆除未搬遷的被拆遷人的房屋,不得實施停水、停電、停氣、停暖、阻斷交通等影響生產、生活的行為強迫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搬遷。 第十一條 被拆遷人、房屋承租人超過裁決規定的搬遷期限未搬遷的,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可以申請房屋所在地的市、縣(市)人民政府責成有關部門強制拆遷,也可以依法申請房屋所在地的人民法院強制拆遷。 不是為了公共利益需要的拆遷,人民政府不得強制拆遷。 第十二條 實施強制拆遷時,被拆遷人所在單位和被拆遷房屋所在地的基層組織應當予以協助。 被拆遷人應當到達拆遷現場,拒絕到達拆遷現場的,不影響強制拆遷的執行。強制拆遷前,執行人員應當對被拆遷人的財物逐件進行登記并運到指定處所交由被拆遷人接收,被拆遷人拒絕接收的,應當由拆遷人向公證機關申請辦理提存公證。被拆遷人拒絕接收造成損失的,執行機關不承擔責任;因執行人員在實施強制拆遷過程中的過錯,給被執行人的財物造成損失的,由執行機關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給予賠償。 強制拆遷后,執行人員應當制作拆遷筆錄,并連同財物登記一同交由被拆遷人簽字。被拆遷人拒絕簽字的,由執行人員在筆錄中載明。 第十三條 拆遷人應當在拆遷補償安置協議履行或者強制拆遷執行完畢之日起六個月內,持房屋拆遷許可證、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書和被拆遷房屋的所有權證、土地使用證等文件,分別到被拆遷房屋所在地房產行政管理部門、國土資源行政管理部門辦理房屋產權及土地使用權注銷登記手續。 房產行政管理部門、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應當向拆遷人、被拆遷人出具房屋產權和土地使用權注銷證明。 實行產權調換的,拆遷當事人應當自安置住房交付之日起三個月內辦理房屋所有權證和國有土地使用權證。 實行房屋產權調換的和利用補償費自購房屋的契稅征收辦法,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 拆遷人應當在拆遷完畢后一個月內將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等資料報拆遷管理部門備案。第三章 拆遷估價 第十五條 城市房屋拆遷估價是指為確定被拆遷房屋貨幣補償金額,根據被拆遷房屋的區位、用途、建筑面積等因素,對其房地產市場價格進行的評估。 房屋拆遷評估價格不包含搬遷補助費、臨時安置補助費和拆遷非住宅房屋造成停產、停業的補償費,以及被拆遷房屋室內自行裝修裝飾的補償金額。 第十六條 拆遷估價由具有房地產價格評估資格的估價機構承擔,估價報告應當由專職注冊房地產估價師簽字。 第十七條 市、縣(市)房產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向社會公示具備法定資質的估價機構目錄,供被拆遷人選擇。估價機構應當按照參加選擇的被拆遷人相對多數意見確定。 第十八條 拆遷估價機構確定后,由拆遷人負責委托。受托估價機構不得轉讓、變相轉讓受托的估價業務。 估價機構應當將分戶的初步估價結果向拆遷當事人公示七日,聽取有關意見,并就涉及拆遷估價依據、原則、程序、方法、參數選取的意見予以說明。 公示期滿后,估價機構應當向拆遷人提供委托范圍內被拆遷房屋的整體估價報告和分戶估價報告。拆遷人應當向被拆遷人轉交分戶估價報告。 第十九條 拆遷估價時點為房屋拆遷許可證頒發之日。拆遷規模大、分期分段實施并且分別頒發房屋拆遷許可證的,以當期(段)房屋拆遷許可證頒發之日為估價時點。拆遷估價不考慮房屋租賃、抵押、查封等因素。 十條 市、縣(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權的部門應當每年至少公布一次不同區域、不同用途、不同建筑結構的各類房屋的房地產市場交易價格。 十一條 拆遷估價應當采用市場比較法。不能采用市場比較法的,可以采用其他估價方法,但應當在估價報告中說明原因。 十二條 拆遷當事人對估價結果有異議的,自收到估價報告之日起十日內,可以向原估價機構申請復核,也可以另行委托其他估價機構進行評估。 原估價機構接到復核申請后,應當自接受申請之日起五日內給予書面答復。接受委托的估價機構應當在十日內出具估價報告。 經過兩次評估的,按照下列規定確定被拆遷房屋的評估價格: (一)兩次評估價格的差額不足或者等于次評估價格的百分之五的,按照次評估的價格確定; (二)兩次評估價格的差額超過次評估價格的百分之五不足百分之十的,按照兩次評估價格的平均值確定; (三)兩次評估價格的差額等于或者超過次評估價格的百分之十的,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組織房地產價格評估專家委員會進行鑒定,并根據鑒定意見確定評估價格。 十三條 房地產價格評估專家委員會成員、估價機構、估價人員是拆遷當事人或者與拆遷當事人有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拆遷當事人認為評估專家委員會成員、估價機構、估價人員與其中一方有利害關系的,可以申請回避。應當回避而未回避的,其鑒定意見或者估價結果無效。 十四條 因被拆遷人的原因,不能對被拆遷房屋進行正常拆遷評估或者被拆遷人拒絕在實地查勘記錄上簽字的,應當由拆遷人或者估價機構向公證機關申請證據保全,或者由拆遷人和估價機構以外的無利害關系的第三人見證。 公證、見證情況應在估價報告中載明。第四章 拆遷補償與安置 十五條 拆遷補償的方式分為貨幣補償和產權調換,實際補償方式由被拆遷人選擇。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十六條 拆遷房屋和安置房屋的用途,依照房屋所有權證登記的用途確定;房屋所有權證未登記或者登記不明確的,依照城市規劃部門核發的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確定。 十七條 拆遷當事人對房屋所有權證登記的面積有異議或者房屋所有權證未登記房屋面積的,由雙方共同指定具有房產測繪資格的單位進行實地測量;雙方不能達成一致的,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指定。房屋面積按實際測量結果確定。 十八條 拆遷有院落的住宅房屋,按下列規定辦理: (一)有房屋所有權證的,被拆遷房屋及其所占用的土地面積(按房屋外墻勒角水平距離一點六米計算,但不超過土地使用證標記的范圍)按房地產市場評估價格予以補償; (二)有建房批準文件未辦理房屋所有權證的,按該房屋的房地產市場評估價格予以補償,但其辦理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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