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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市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實施細則
編輯:海南房產網 發布日期:2016-09-10 00:00:00 有效期:發布當天 閱讀 812 次
條 本細則適用于本市范圍內的職工按規定提取本人住房公積金帳戶內的存儲余額。
第三條 住房資金管理(以下簡稱資金)負責住房公積金提取的審核、管理工作。
第四條 住房公積金的提取是指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職工按照規定提取本人住房公積金帳戶內的存儲余額,從而實現住房公積金價值,發揮其作用的行為。
第五條 職工提取住房公積金帳戶存儲余額,由所在單位予以核實,出具提取證明并代為職工統一辦理。
第六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積金帳戶內的存儲余額:
(一)購購、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離休、退休的;
(三)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并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
(四)戶口遷出所在的市、縣或者出境定居的;
(五)償還購房貸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資收入的規定比例,達到成本租金的;
(七)職工與原單位解除勞動關系滿兩年未上崗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七)項規定,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的,應當同時注銷職工住房公積金帳戶。
第七條 職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職工的繼承人、受遺人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帳戶內的存儲余額;無繼承人也無受遺人的,職工住房公積金帳戶內的存儲余額納入住房公積金的增值收益。
第八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辦理住房公積金提取手續:
(一)購購房屋使用權的;
(二)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未達到當前規定比例的;
(三)未按時、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且未按有關規定辦理相關手續的。
第九條 提取住房公積金的職工,除提供本人身份證外,需提供以下相關證明材料:
(一)購購商品房的,需提供經產權部門登記有效的“重慶市商品房預售(預購)合同”(以下簡稱“購房合同”)、購房繳款憑據;
購購房改房的,需提供“重慶市公有住房出售合同”或“重慶市全額集資合作建房協議”(以下簡稱“集資建房協議”)或“重慶市單位資助職工購購經濟適用住房協議”(以下簡稱“資助購房協議”)、房改辦批文、購房繳款憑據。
(二)建造、翻建、大修具有產權的自住住房的,應出具原房屋的《房屋所有權證》、《土地使用權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施工許可證》、房屋產權人與施工單位簽定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工程預算或決算等有效文件。
(三)離、退休的職工,應出具勞動、人事部門頒發的本人《離休證》或《退休證》,未取得離退休證的出具區以上勞動、人事部門審批的離退休手續。
(四)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并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應出具勞動、人事、衛生、安全等部門組成的勞動鑒定委員會簽章認可的《重慶市喪失勞動能力程度鑒定表》及與單位解除勞動關系的協議。
(五)戶口遷出所在的市、縣的,應提供市人事局、市勞動局簽章認可的《重慶市職工調動報批表》、單位出具的工資關系介紹信或調函及公安機關出具的戶口遷出證明等有關證明文件。
(六)出國、出境定居的,需提供中華人民共和國因私普通護照、前往國出具的移民(定居)簽證、公安機關出境管理部門出具的出國定居證明,前往港澳通行證或港澳身份證等證明文件。
(七)職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應出具當地公安部門、司法部門提供的死亡證明。屬于亡者的法定繼承人的提供繼承人的身份證、戶口簿、法定繼承證明,屬于亡者的指定繼承人或受遺人的提供繼承人或受遺人經公證的指定繼承證明、身份證。
(八)償還購房貸款本息的,需提供“借款合同”、“購房合同”或“集資建房協議”或“資助購房協議”、還款證明。
(九)房租超出家庭工資收入規定比例的,承租人需提供經房地產管理機關登記有效的《重慶市房屋租賃合同》。
(十)職工與原單位解除勞動關系滿兩年未上崗的,需提供與原單位解除勞動關系的協議或戶口所在地街道辦事處出具的《重慶市城市居民較低生活保障金領取證》。
(十一)職工購購、建造、翻建、大修具有產權的自住住房及償還購房貸款本息的,其配偶可以提取本人的住房公積金帳戶存儲余額。在辦理住房公積金提取手續時,除出具購、建房及償還購房貸款本息的有關證明外,應提交結婚證或戶口簿。
屬第(三)、(四)、(五)、(六)、(七)類提取的,職工所在單位須填制《重慶市住房公積金支取申請書》,同時提供相應的證明資料,到單位住房公積金繳存銀行經審核后,辦理住房公積金提取手續。
屬(一)、(二)、(八)、(九)、(十一)類提取的,職工所在單位應填寫相應的審批表并將相應證明材料資金審查后,到單位住房公積金繳存銀行辦理住房公積金提取手續。
職工與原單位解除勞動關系,其住房公積金均進入 “住房公積金暫存部”,由資金代為管理。與原單位解除勞動關系的職工屬(一)~(十一)類提取的,應比照前述規定由本人提供相應證明材料報資金審查后,辦理住房公積金提取手續。
第十條 職工因購購、建造、翻建、大修具有產權的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積金的,職工提取住房公積金額度為《購房合同》或《建房合同》簽定當月的住房公積金帳存實有金額。若住房公積金帳戶當前存儲余額大于《購房合同》或《建房合同》中約定付款額的,只能提取該《購房合同》或《建房合同》中約定的實際付款數額。其余下的存儲額,再次符合住房公積金提取條件時,仍可依照本實施細則的相關規定進行提取。
第十一條 償還購房貸款本息提取本人住房公積金帳戶存儲余額的,每年辦理一次。在借款合同約定的還款期限內,職工(借款人)及其配偶應于每年住房公積金結息日(6月30日)后辦理相應提取手續,由其所在單位到資金辦理住房公積金的提取。若住房公積金帳戶存儲余額大于借款人年度歸還貸款本息數額的,只能提取年度歸還貸款本息數額,多余部分不得提取。
第十二條 職工交納房租超出家庭工資收入規定比例,提取住房公積金帳戶存儲余額的,應于每年住房公積金結息日(6月30日)后辦理相應提取手續,每年辦理一次。職工(承租人)提取住房公積金帳存金額,只能提取其租金超出家庭工資收入規定比例的部分;若該承租人住房公積金帳戶余額不足或未實行住房公積金制度的,其配偶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積金帳戶存儲余額。
房租超出家庭工資收入的規定比例,按政府規定的租金價格占本市職工平均工資收入的比例進行確認。
第十三條 資金和職工有權督促單位按規定審核并代為辦理職工住房公積金提取手續。單位審核不嚴或拒絕為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提取手續的,資金有權責令單位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按《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十四條 單位為職工提取住房公積金帳戶存儲余額出具虛假證明的,資金有權對單位按《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十五條 職工采取欺騙手段,提取本人住房公積金帳戶存儲余額的,資金有權追回提取款項本息,并按《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十六條 騙取他人住房公積金帳戶存儲余額的,資金有權追回被騙取金額的款項本息,并按《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七條 本辦法由重慶市住房制度改革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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