閱讀聲明:文章內關于戶型面積的表述,除了特別標明為套內面積的內容外,所涉及戶型面積均為建筑面積。
房產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較新調整全文
本文提供中華人民共和國房產稅暫行條例以及房產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較新調整全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房產稅暫行條例
國發[1986]90號
頒布日期:19860915 實施日期:19861001 頒布單位:國務院
條 房產稅在城市、縣城、建制鎮和工礦區征收。
條 房產稅由產權所有人繳納。產權屬于全民所有的,由經營管理的單位繳納。產權出典的,由承典人繳納。產權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產所在地的,或者產權未確定及租典糾紛未解決的,由房產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繳納。前款列舉的產權所有人、經營管理單位、承典人、房產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統稱為納稅義務人(以下簡稱納稅人)。
第三條 房產稅依照房產原值一次減除10%至30%后的余值計算繳納。具體減除幅度,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沒有房產原值作為依據的,由房產所在地稅務機關參考同類房產核定。房產出租的,以房產租金收入為房產稅的計稅依據。
第四條 房產稅的稅率,依照房產余值計算繳納的,稅率為1.2%;依照房產租金收入計算繳納的,稅率為12%。
第五條 下列房產免納房產稅:
一、國家機關、人民團體、軍隊自用的房產;
二、由國家財政部門撥付事業經費的單位自用的房產;
三、宗教寺廟、公園、名勝古跡自用的房產;
四、個人所有非營業用的房產;
五、經財政部批準免稅的其他房產。
第六條 除本條例第五條規定者外,納稅人納稅確有困難的,可由省、自治區、直 轄市人民政府確定,定期減征或者免征房產稅。
第七條 房產稅按年征收、分期繳納。納稅期限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 定。
第八條 房產稅的征收管理,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的規定辦理。
第九條 房產稅由房產所在地的稅務機關征收。
第十條 本條例由財政部負責解釋;施行細則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制定,抄財政部備案。
第十一條 本條例自一九八六年十月一日起施行。
房產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較新調整全文
一、房地產稅征收范圍
是在城市、縣城、建制鎮和工礦區的房地產。
二、房地產稅納稅人
城市房地產稅由產權所有人繳納。產權出典者由承典人繳納;產權所有人、承典人不在當地或產權未確定及租典糾紛未解決的,均由代管人或使用人代為繳納。對涉外企業和個人暫不征收城市房地產稅中的地產稅,改為征收土地使用費。
三、房地產稅稅率
1952年12月31日原政務院財政經濟委員會在《關于稅制若干修正及實行日期通告》中,將城市房地產原附加并入正稅征收,稅率調整為: 房產稅依標準房價按年計征,稅率1.2%。 房地產稅依標準房地租價按年計征,稅率18%。
四、房地產稅計稅依據
為標準房地價和標準房地租價。對座落在廣東省內批準開征地區的外商投資企業自有房產,按照房產原值一次減除30%后的余值依1.2%的稅率計算繳納房產稅。房產原值是指按稅法規定,在企業帳冊的"固定資產"科目中記載的房產原值;沒有房產原值或原值不實的房產,由房產所在地稅務機關參照同類房產核定。
五、房地產稅減免稅規定
下列房地產減征、免征房產稅:
(1)新建房屋自落成之月份起,免納3年房地產稅。
(2)翻修房屋超過新建費用二分之一的,自竣工月份起,免納2年房地產稅。
(3)廣東省規定:
①華僑、僑眷使用僑匯購購或建造的住宅,從發給產權證之日起,免征房產稅五年。
②外商投資企業新購購或新建落成的房產,自購購或新建落成之月份起,免征房產稅三年。
③華僑投資企業新購購或新建落成的房產,自購購或新建落成之月份起,免征房產稅五年。
④經稅務機關批準,下列房地產可免征房產稅:
a.從事農、林、牧業等利潤較低的外商投資企業的房產;
b.投資于能源、港口碼頭、機場項目的外商投資企業的房產;
c.經財政部批準免稅的其它外商投資企業的房產。
六、房地產稅稅款征收
城市房地產稅由房產座落地的地方稅務機關管轄。
廈門市規定從2000年1月1日起除從租計征另有規定外,一律改為每年征收一次,申報納稅期限為每年6至9月。
納稅義務人應在房地產評價公告后一個月內將房地座落、房屋建筑情況及間數、面積等,向當地稅務機關申報。如產權人住址變更,產權轉移或竣工后十日內申報。 免稅的房地產,也要辦理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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