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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發商私制購房合同 “變臉”斂財的大秘密
編輯:海南房產網 發布日期:2016-09-10 00:00:00 有效期:發布當天 閱讀 952 次
陳雀芳呆立在馬路中間,眼睛始終盯著對面的樓盤,口中念念有詞:“那是我的房子,我的房子……”縱然身邊車流險急,她仍在恍惚中邁開了腳步,幸虧有人一把拉住了她……
61歲的陳雀芳是福建省寧德市“信達豪庭”的“準業主”,購房期間遭遇的打擊已折磨得她心力交瘁;而與她同樣備受折磨的,還有另外100多戶。
房未蓋好先收錢,期房當現房賣
2003年6月,陳雀芳決定購購信達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下稱“信達公司”)開發的信達豪庭的B棟一套三室兩廳。簽了認購意向書后,她還交了1萬元定金,“售樓小姐說頭付5萬多元,剩下的每月銀行按揭864元”。
意向書上標明:購房者在收到發展商的通知后15天內,必須“簽訂《商品房預售合同》并交清30%頭付款”,“房屋預計交付時間為2004年6月30日”。
然而,直到今年1月底,陳雀芳才接到信達公司的收樓通知。當她到信達公司簽預售合同時,卻發現樓盤仍未完工,而合同中的有關內容也與意向書上所寫的大相徑庭:業主除了必須在簽約時交清30%頭付款外,還須在2005年4月1日前把本應按揭的60%房款也付清,兩者相加,就是總房款的90%。
陳雀芳拒簽合同,并質問對方為何不履行意向書上的承諾。自稱“老板”的黃德明表示,這是公司董事會的決定,客戶要么簽這份合同,要么退房。他還說:“老太太,你那是購現房的規定,我這賣的是期房。”
購房合同私制,條款問題多多
記者采訪中發現,在信達公司提供給購房者的預售合同上,本該由雙方商定的許多條款都被該公司私自改動了:
在合同第8條中,該公司單方將房屋交付時間推遲到了2006年10月1日,比其在意向書中的承諾整整晚了兩年零三個月。
而第15條“關于產權登記的約定”中所寫的“出賣人應當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365日內,將辦理權屬登記需由出賣人提供的資料報產權登記機關備案”,較之建設部《城市商品房預售管理辦法》所規定的90天,足足延長了9個月。
另外,《城市商品房預售管理辦法》第10條里明文規定“預售人應當在簽約之日起30日內持商品房預售合同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房地產部門和土地管理部門辦理登記備案手續”,而當購主們拿著該合同去房管部門鑒定時卻發現,這份印著“福建省建設廳、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統一監制”字樣的合同,并沒有統一編號,無法備案———它根本就是信達公司私制的合同。
當然,較受爭議的還是第6條中有關在今年4月1日前必須交清90%房款的規定。
“這樣的合同,讓我們怎么簽?”目前,除了已售完并辦理了按揭的A棟業主外,信達豪庭的大部分購主都對這份預售合同提出了強烈質疑。
“12層的房子,只蓋好5層,就要我們交清90%房款。”購主張先生情緒激動,“這哪里是賣樓,分明是搶錢嘛!”
3月11日,記者隨購主們來到信達公司售樓部“討說法”。一位姓戴的經理表示,這是公司股東會議定下來的,他們只是執行。對于上述合同沒有正式編號,無法在房管部門備案一事,該經理予以否認,但又不能給出合理解釋。
房屋亂改結構,業主哭笑不得
令購主們感到氣憤的,不僅是這樣一份“霸王合同”,還有信達公司擅自更改房屋結構的行為。
記者從信達公司內部拿到的資料顯示,信達豪庭的房屋結構在施建過程中改動極大。例如,B棟1-12樓的07號房,在預售價格表上清楚標明“建筑面積”是118.3平方米,但其在認購意向書簽訂之后制作的一份樓盤面積表中卻變成了“預測建筑面積”88.96平方米,相差竟有30平方米,比例高達25%。
業主陳玲簽意向書認購的一套三室一廳,在她完全不知情之下“縮水”為兩室一廳,令她哭笑不得,“這樣的房子你還得購,因為其他樓盤的房價都已漲得嚇人”。
相比之下,另一位業主陳圣寶則遭遇了“幸福的煩惱”———他本來購的是80多平方米的房子,可簽合同時突然多出了十幾平方米,這給下崗幾年經濟拮據的他帶來了意想不到的煩惱。
“沒辦法,現在只有找親戚朋友借借湊湊唄。不過,這總比面積變小好一點。呵呵。”陳圣寶自我開解說他已比其他業主“幸運”得多了。
而C棟的一位業主更是遭遇了“天大的幸福”———他拿到手的房子居然多出了近50平方米!當然,為了湊齊因此超出預算的五六萬元房款,他可費了不少力。
法規有空可鉆,制度有待改革
信達豪庭的購房者們認為,信達公司的作為背后隱藏的是利益玄機。
據調查,信達豪庭施工建設的這兩年間,寧德市的房價普遍都上漲了800-1000元/平方米。
“信達公司如果違約的話,根據認購意向書的約定,即使按定金的200%支付違約金,它每套房也只損失1萬元;但如果我們被逼得退了房,它就能將這些房子按現在的價格出售,那一套可要賺十幾萬元啊。”購主們如此分析信達公司預售合同突然“變臉”的動機。
“要是這里的房子沒有了,我們現在根本無法按原來的價錢購到這樣的房子。”他們告訴記者。
“我們不要它的錢,我們就想要回自己的房子!”這些“準業主”表示,如果信達公司不能滿足他們的要求,他們將訴諸法律解決。
然而,在廣州市律師協會房地產委員會主任許奮飛看來,這些購主的訴訟前景并不像他們想象的那樣樂觀。
許奮飛告訴記者,認購意向書只具有“擔保合同”的法律效力,保證雙方按照約定的商業條件進行交易。而如果雙方未按約定條件交易,其中的違約方要承擔的賠償額度也只是法定擔保金(本案中為“定金”)的200%。也就是說,信達公司若不執行認購意向書,而將房屋他售的話,其要賠給每位購主的違約金較高就是2萬元。
“目前來看,我們只能說,信達公司更改了約定交易的商業條件,至于這是否構成違約,還要由當地法院來裁定。”許律師說,“何況,如果購主要告信達公司違約,應該在接到該公司簽約通知的15天內向法院起訴。”
對于購主們要求信達公司執行認購意向書將房子賣給他們的愿望,許奮飛認為實現的可能“非常渺茫”,“這要看法庭的裁決,但法官很可能較終只是判信達公司違約而已。”
“出現這種情況的根本原因,在于業消費者缺乏基本的法律常識。”許律師說,“購房是老百姓一生中的大事,一般都是的一筆支出。因此,慎重起見,較好能在法律服務機構的協助下與房地產商簽訂購房合同,起碼事先也要咨詢專業律師的意見。”
按目前的購房制度,房地產購賣中從合同制定、備案到房產證辦理的全部流程都是由賣方來完成的,購方幾乎完全不知情。許律師指出,這就大大增加了消費者權益受侵害的可能性,像發展商一房多賣、重復抵押等現象,就是突出的例證。因此他主張改革這樣的購房制度,“實際上,上述程序應該由購方自己去完成”。 (作者:駱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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