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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區經濟適用住房租售并舉實施細則(征求意見稿)
編輯:海南房產網 發布日期:2016-09-10 00:00:00 有效期:發布當天 閱讀 646 次
條(目的宗旨)為進一步完善經濟適用住房制度,切實解決暫無經濟能力購購經濟適用住房的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根據《杭州市區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杭政[2007]9號)文件精神,制定本實施細則。
條(概念含義)本細則所稱租售并舉,是指經濟適用住房申請家庭支付一定數額房款后向開發建設單位租賃經濟適用住房,并在租賃期限屆滿前支付全部房款,購購該套經濟適用住房。
第三條(購租要求)租售并舉經濟適用住房申請家庭的頭付款須達到房屋總價款的30%以上。
第四條(租賃期限)租售并舉經濟適用住房的租賃期限,自申請家庭簽訂購房協議并支付30%以上頭付款之日起不得超過5年。
第五條(準入條件)
方案一:租售并舉經濟適用住房申請家庭為符合《杭州市區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規定申請條件的家庭中的無房戶,且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市統計局每年向社會公布的上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40%(審核時市統計局尚未公布上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按照其公布的前一年度數據確定)。
方案二:租售并舉經濟適用住房申請家庭為符合《杭州市區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規定申請條件的家庭中的無房戶。
第六條(申請程序)租售并舉經濟適用住房與每一期經濟適用住房公開銷售的申請受理同步進行。其申請、審核及公示制度適用《杭州市區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其搖號、選房程序單列進行。
第七條(保障總量)市政府根據當年經濟適用住房供應量的一定比例確定租售并舉經濟適用住房的保障總量,并在經濟適用住房建設招投標時明確其中租售并舉經濟適用住房的比例。
第八條(利息租金)
方案一:租售并舉經濟適用住房申請家庭的頭付款與總房價款差額部分的利息,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按銀行貸款利率,在申請家庭全部購購之前每年向開發建設單位進行補貼,所需貼息資金由市財政落實。該部分利息不再計入租金標準。
方案二:租售并舉經濟適用住房申請家庭的頭付款與總房價款差額部分的利息,按銀行貸款利率計算并計入租金標準,由申請家庭繳納。
第九條(租金標準)租售并舉經濟適用住房租金標準實行政府定價,由市價格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市房產、建設、財政等行政主管部門制定。租售并舉經濟適用住房標準租金原則上由房屋的管理費、維修費和貸款利息(在選擇方案二情況下)等因素構成,并在租賃期限內對申請家庭實行政府補貼。租金收入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專項用于租售并舉經濟適用住房的管理。
第十條(套型面積)用于租售并舉經濟適用住房的套型面積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
第十一條(購租價格)租售并舉經濟適用住房的申請家庭在簽訂購房協議并支付30%以上頭付款之日起5年內一次性按原初始售房單價購購其余面積部分。
第十二條(稅費減免)租售并舉經濟適用住房的申請家庭購購其余面積部分時仍視為初次購購經濟適用住房,并按規定實行稅費減免。
第十三條(產權管理)租售并舉經濟適用住房的申請家庭向開發建設單位支付30%以上頭付款后租賃該經濟適用住房,并在支付全部房價款后方可領取房屋所有權證。
第十四條(租賃合同)租售并舉經濟適用住房的申請家庭應在簽訂購房協議并支付30%以上頭付款之日起十日內,與開發建設單位簽訂未購購面積部分的租賃合同,明確租金繳交、房屋維修、物業管理、使用要求、產權發證、承租人變更、依法收回以及違約責任等內容。
第十五條(租金繳納)申請家庭應在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向開發建設單位按時繳納其尚未支付的房款所對應面積部分的租金,并全額支付物業管理費和房屋室內維修費。
第十六條(維修基金)租售并舉經濟適用住房的申請家庭按其出資份額繳納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修基金,其余部分在領取房屋所有權證前補足。
第十七條(析產管理)租售并舉經濟適用住房申請家庭在簽訂購房協議并支付30%以上頭付款之日起5年內因繼承、離婚析產而發生承租人變更的,須經市房產管理部門核準,受讓人符合本細則規定的租售并舉經濟適用住房申請條件的,可繼續租賃該房屋;受讓人不符合條件的,收回該房屋,并歸還申請家庭原支付的款項。
第十八條(政府回購)租售并舉經濟適用住房申請家庭在簽訂購房協議并支付30%以上頭付款之日起5年后仍未全部購購的,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可按原初始售房單價統一收回。
第十九條(監督機制)對弄虛作假、隱瞞家庭收入、住房及其他相關情況,騙購、騙租租售并舉經濟適用住房的申請家庭,適用《杭州市區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
十條(實施時間)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杭州市區經濟租賃住房管理辦法
(公開征求意見稿)
條(目的宗旨)為建立經濟租賃住房制度,建設具有杭州特色的住房保障體系,切實解決低收入、低中收入家庭住房困難,根據國家、省有關文件規定,制定本辦法。
條(概念定義)本辦法所稱的經濟租賃住房,是指由市政府限定保障對象,提供專項資金和行政劃撥用地并組織建設,以先租后購方式解決不符合廉租住房條件又暫無力購購經濟適用住房,以及以租賃方式解決不符合經濟適用住房條件又暫無力購購商品住房的低收入、低中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的保障性住房。
本辦法所稱先租后購,是指符合經濟適用住房條件的無房戶,暫無經濟能力購購的,可按規定先租賃經濟租賃住房,后購購經濟適用住房。
第三條(適用范圍)本辦法適用于杭州市區范圍內的經濟租賃住房管理。
第四條(實施原則)經濟租賃住房的建設和管理應遵循政府主導、社會參與和“只租不售”的原則。
第五條(管理機構)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組織開展市區范圍內經濟租賃住房的計劃編制和建設、管理工作,并對各區創業人才(大學畢業生)公寓、外來務工人員公寓的管理進行指導、監督與檢查。
市發展與改革、建設、財政、監察、國土資源、規劃、價格、稅務、公安等行政主管部門協同實施本辦法。
經濟租賃住房的具體建設、管理,由市租賃房建設管理機構負責。
第六條(土地規費)經濟租賃住房屬于廉租住房性質,其建設、機動車庫配比、租賃管理及稅費均按照廉租住房建設管理的相關優惠政策執行。
第七條(轉讓規定)以行政劃撥方式供地和享受規費優惠作為相關項目配建的租賃住房,其整體項目轉讓必須依法辦理相關審批手續,并不得擅自改變房源用途。
第八條(戶型標準)經濟租賃住房的套型面積一般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用于先租后購經濟租賃住房的套型面積控制在50平方米左右。
經濟租賃住房公建配套和生活服務用房的面積控制在項目總建筑面積的10%左右。
第九條(建設要求)經濟租賃住房的設計標準、建設標準、結構戶型、裝修標準、公建配套等要求由市租賃房建設管理機構確定并進行建設。
第十條(專項管理)經濟租賃住房由市租賃房建設管理機構實行專項管理。
第十一條(租金標準)經濟租賃住房的租金標準實行政府定價,由市價格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市房產、財政等行政主管部門,在綜合考慮房屋的管理費、維修費和貸款利息的基礎上,參考市場租金水平確定標準租金,同時對低收入保障對象實行政府補貼。
經濟租賃住房的租金標準參照公有住房租金標準的調整時間和方式進行不定期的調整,并向社會公布。
第十二條(申請條件)經濟租賃住房的申請人須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一)申請人在杭州市區的用人單位實際工作,或為在杭州市區生活的本地居民。
(二)申請人及配偶在杭州市區范圍內無房。單身申請人除本人無房外,直系親屬在杭州市區范圍內住房建筑面積小于48平方米(含)。
申請經濟租賃住房的創業人才(大學畢業生),除符合前款規定條件外,還需具有全日制普通高校本科以上學歷或中級以上職稱。
申請先租后購的申請家庭,需符合《杭州市區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規定的申請條件,且為無房戶。
第十三條(分配原則)經濟租賃住房實行用人單位申請原則。個體工商戶以及在杭州市區生活的本地居民由所在地的街道辦事處參照用人單位的辦理程序統一申請。
第十四條(申請程序)用人單位按以下程序申請經濟租賃住房:
(一)用人單位統計本單位需求情況,向房產管理部門提出租賃申請,并提交申請書、營業執照、法人代表的證明書和身份證、需求人員清單。
(二)房產管理部門在統籌房源和需求的基礎上,向用人單位調撥一定數量的房源。
(三)用人單位在單位內部按照公正、公平、公開的原則,確定配租對象,并優先分配給經濟條件較為困難的職工。
(四)用人單位將配租對象名單、戶籍證明、婚姻狀況證明等材料提交房產管理部門核準;房產管理部門核準后,向用人單位核發準租證。
(五)用人單位憑準租證與市租賃房建設管理機構簽訂租賃合同。
先租后購的辦理程序與每一期經濟適用住房公開銷售的申請受理同步進行。其申請、審核及公示制度適用《杭州市區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先租后購申請家庭憑經濟適用住房準購證進入輪候配租經濟租賃住房。
第十五條(合同內容)經濟租賃住房租賃合同應當明確房屋坐落、面積、結構、居住人數及附屬設施和設備狀況,房屋用途和使用要求,租金標準及其支付方式,租賃期限,房屋維修責任,停止租賃的情形及退出機制,違約責任等內容。
第十六條(租賃期限)經濟租賃住房合同一年一簽。續簽時,按照本辦法的相關規定申請辦理。用人單位分配入住經濟租賃住房的人員,累計租賃期限不得超過5年。
先租后購的租賃期限自申請家庭簽訂租賃協議之日起不得超過5年。
第十七條(購租要求)先租后購申請家庭須在經濟租賃住房租賃期限屆滿前,經市房產管理部門對其申購資格根據屆時經濟適用住房的準入條件進行復核后,申購經濟適用住房。
第十八條(單位責任)用人單位應當自覺履行合同約定的內容,按時繳納租金、水電費、物業管理費等相關費用。用人單位應當協助市租賃房建設管理機構做好入住人員的管理工作。
第十九條(收回情形)租賃期限內,用人單位或入住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產管理部門有權取消租賃資格,并由市租賃房建設管理機構依照合同約定收回經濟租賃住房:
(一)用人單位累計3個月以上未交納租金的;
(二)用人單位擅自安排其他人員入住的;
(三)入住人員無正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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