閱讀聲明:文章內(nèi)關于戶型面積的表述,除了特別標明為套內(nèi)面積的內(nèi)容外,所涉及戶型面積均為建筑面積。
我的住房是1990年建造的,住房的層次是一樓,緊貼地面?,F(xiàn)在開發(fā)商打算征用這塊我們的房子 ,他們打算造商住樓,一樓二樓為商業(yè)用房,三樓及三樓一上為住宅房。我房子的使用面積是65平方米。開發(fā)商給我門的拆遷條件是面積還面積 再補償我們25個面積,也就是說我們可以用我門的65的面積去換90平方米的新房。不過樓的具體層次要通過搖號來決定。應為我不同意他們的方式,所以我放棄了去搖號。 1. 前幾天,他們來和我談判,我提出的條件是原面積還我原來的65面積,樓的層次不變(也就是一樓造好后我仍然要拿一樓)我想問我的條件在法律上是否合理? 2.由于幾次談判下來,較終沒有結果。所以開發(fā)商把我的拆遷問題移交個了區(qū)建設局,要求由區(qū)建設局來裁決。請問我不滿對區(qū)建設局的裁決結果,下一步我應該怎么做? 3.假如我不滿區(qū)建設局的裁決結果,而請求上訴,根據(jù)我提出的拆遷要求,我能勝訴的概率有多大?
網(wǎng)友答 勝率不大。給你一份有用的東西。物權法中的拆遷2007年3月16日,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該法條立法宗旨確定了保護權利人的物權,該法生效后物權的權利人可以有效的用法律來維護自己的權益了,但目前物權法關于拆遷的內(nèi)容在實踐中如何運用還是十分籠統(tǒng)的,需要實務中逐步完善。,何謂公共利益?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四十二條規(guī)定了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征收個人的房屋或其他物權。該條確立了一個原則是物的權利人只有在公共利益需要的前提下,才無條件的將物權轉(zhuǎn)讓給國家;對于非公共利益的商業(yè)拆遷,物的權利人可以自主決定是否轉(zhuǎn)讓自己的物權。這無疑是歷史的巨大進步,但是該法未對公共利益進行界定,卻是一個重要的遺憾,因為目前公共利益在有些情況下難易界定,征收屬于公權力而不界定公共利益就無法實現(xiàn)立法目的,將嚴重侵犯物的權利人合法利益。 個人認為,公共利益應當符合一下幾個條件:公共利益的受益者必須是國家或者不特定人;受益人的受益必須是不特定的多方面性,不能以某一方面確定;第三,公共利益的獲益必須具有持久性;第四公共利益的層次性要準確把握,將國家整體利益和地方利益有效把握。、誰來界定公共利益 物權法沒有界定公共利益,今后的公共利益界定或者由立法部門對物權法進行修訂或者司法部門根據(jù)物權法的適用情況制定司法解釋。但這兩種都面臨一個嚴重的滯后性,不能有效的維護權利人的合法權益。比較可靠的是法院在審理案件中依據(jù)物權法的規(guī)定及案件情況及時界定公共利益了,這符合實際情況,但這需要法院具有很高的中立性,不能被任何力量干擾,公正的行使司法審查裁判權。第七條規(guī)定物權的取得和行駛,應當遵守法律,尊重社會公德,不得損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第三,強遷問題 強遷問題在我國各地十分普遍,情況也很復雜,對于符合公共利益的拆遷,如果實務中能滿足物權法規(guī)定的條件,強遷將變得沒有了存在的條件,因為被拆遷人獲得拆遷款,同時現(xiàn)有居住條件不降低,多數(shù)被拆遷人是不會拒絕的;對于非公共利益的拆遷,按照物權法的規(guī)定,權利人可以拒絕轉(zhuǎn)讓物權,此種情況下,不應剝奪權利人的自由意志,所以此種情況下不存在強制拆遷問題。第四,符合公共利益條件下的拆遷補償問題 物權法第四十二條第三款規(guī)定征收個人房屋,應當依法給予拆遷補償,征收個人住宅的,還應當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條件。這確立了公共利益條件下拆遷個人住宅,權利人雖然必須轉(zhuǎn)讓物,但是獲得了兩個保障:是獲得補償權,是獲得現(xiàn)有居住條件不降低的權利。這樣可能在目前情況下任何人都有可能成為釘子戶。目前房價高漲不下,而以往拆遷都是按照被拆遷房屋價值評估計算的,但是實際中這種標準計算出的補償款要獲得同樣的居住條件幾乎不可能,所以如何有效的解決這個問題成為一個較現(xiàn)實的問題了。個人認為解決這樣的有效方式必須按照房屋在沒有被拆遷條件下的市場價值計算補償款,這樣可能問題就好解決了??v上,實際中的拆遷問題還很多,如何在物權法下有效的維護權利人的利益將是較重要的問題,也關系到物權法的適用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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