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購賣糾紛不斷增多 如何避免講究不少
編輯:海南房產網 發布日期:2016-09-10 00:00:00 有效期:發布當天 閱讀 610 次
說起購房子被“坑”,凡是購過房子的,大都能列舉出一些已經發生、或正在發生的受騙經歷,開發商虛假宣傳、利用合同“免責”、延期交房等防不勝防的“陷阱”,成為不少購房者揮之不去的煩惱。
據房管部門不完全統計,近年來,我市住宅購賣投訴呈直線上升趨勢,綜觀2007年我市消費者對商品房的投訴、起訴案例,消費者集中反映的典型問題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關注話題之一:
延期交房
辦“三證”普遍
案例回放:
2005年6月,家住紹興縣柯橋的張先生在柯橋某小區購購了一幢住宅,在支付完所有購房款后,雙方在購房合同上約定:次年3月交房,并且在交房三個月內辦理“三證”。
但讓人意想不到的是,到了2006年3月份,新房仍遲遲沒能交付,“三證”的辦理更是無期,就這樣,張先生進入了靜靜的等待中。一直到去年7月份,開發商終于將房子交到了張先生手中,但此時比合同約定的交付時間整整晚了一年零四個月。
“既然違約了,作為開發商理應根據相關條款向購房者作出賠償”,張先生為此找到了開發商,但對方表示,小區交房之所以會延期,其間存在著一些不可抗拒的因素,所以拒絕賠償。無奈之下,張先生與其他一些購房者將該開發商告上了法庭,半個月后,法院作出判決,為他們討回了違約金。
律師點評:
近年來,一些開發商利用購房者對購房合同不重視的情況,頻頻簽訂一些“霸王合同”,從而造成延期交房、延期辦證、使用格式合同限制消費者權利等現象發生頻繁,并且由于此類問題比較復雜,因此長期得不到有效解決。
合同上明明約定今年交房,實際上明年消費者也不一定能住得上新房子,這種情況較為常見。不少新開發小區,開發商在合同上承諾一年之后便可入住,可是兩年過去了,購房者還在望“房”興嘆,不知道何時才能領到新房的鑰匙。對此,開發商必須承擔延期交房的違約責任。
所以,購房人在簽訂合同時一定要看清條款后再簽,并且一旦發現開發商有違反合同的現象,可根據合同約定向開發商提出索賠,必要時可通過法律途徑為自己維權。
關注話題之二:
配套無書面約定難維權
案例回放:
為了改善居住條件,家住市區城南華通花園的董女士決定購購一套面積更大的住宅,經過幾番尋找,2006年8月,她在市區某樓盤購購了一套面積為180平方米的住宅,在付清所有的購房款后,她開始安心等待著新房的竣工交付。
董女士告訴記者,當初在購購這套住宅時,由于售樓工作人員說樓房前有小區景觀、有湖,環境很安靜,她才心動,并立刻購下。當時號稱小區內景觀較好的一棟排屋。但讓人意想不到的是,排屋造到一半,她就發現,小區前所謂的景觀不見了,取而代之的是一座變電房,但這點開發商事先從未跟她提起過。
見此情景,董女士立即找房產公司交涉,但對方一直推諉,聲稱這是規劃所限,特別是變電房的定位問題,非開發商所能決定的。隨后,董女士又咨詢了相關法律界專業人士,對方告訴她,雖然當時一些銷售人員有口頭承諾,但由于她無法提供相關的書面證明,所以哪怕是訴諸法庭,也很難為自己維權。
律師點評:
如果董女士與開發商簽訂的購房合同上明確了開發商事先承諾的景觀,并且,董女士有該景觀對其所購購的排屋價格有完全影響的證據,董女士就可以要求開發商降低價格,或者退房。因為當初雙方簽訂購房合同是建立在景觀優美、環境安靜的基礎上的,但現在,開發商的承諾沒有兌現,沒有達到董女士購房的目的,簽訂合同的目的也就改變了。
針對類似現狀,我市一些法律界人士表示,賣房時,樓盤銷售人員大多會把小區吹得天花亂墜,會所、公園、噴泉……每個環節都承諾得相當好。等收房時,業主才發現物業不是承諾的物業,會所也不是傳說中的會所,有些配套“亮點”更是大打折扣。現在很多人購房,已經不再是僅僅為了滿足居住的要求,更大程度上是為了獲得高品質的生活。樓盤邊上的湖、河、公園等特殊景觀以及小區幽雅的環境、獨特的設計都將成為購房者心動的理由。但在購房者與開發商簽訂的購房合同上卻往往沒有相關約束條件,而僅僅是對購房者所購購的那套房的戶型等作了比較明確的規定。如此一來,一旦開發商事先承諾的影響購房者購房的獨特因素沒有實現,購房者很難與房產公司交涉。
對于這種情況,法律人士建議與開發商簽訂一般格式合同外,同時可以簽訂補充協議,或者在原協議中注明。另外,業主在簽訂預售合同時,應把會所等相關的條款明確寫進合同,如會所的交付時間、所有權歸屬、服務功能、服務對象等,同時明確責任承擔,以便為自己日后維權時追究開發商相關違約責任取得證據。
關注話題之三:
樓層層高縮水引起爭執
案例回放:
去年10月份,市民孫先生在袍江工業區購購了一套公寓現房,在付清所有購房款后,孫先生與開發商簽訂了一份購房合同書,合同上明確約定公寓樓層高為2.9米。為了能在春節之前搬入新居,拿到新房鑰匙后,孫先生馬上對新房進行了裝修,一次偶然的機會,他對房屋的樓層進行了丈量,發現樓層高度僅為2.78米。
合同上明明規定是2.9米的,為何實際層高只為2.78米呢?為了確定自己新房的樓層高度,隨后,孫先生專程請來了房管部門,經過現場丈量,發現這套住宅的樓層確實只有2.8米,比合同約定中的高度少了整整10厘米。為了給自己討還一個公道,孫先生拿著測繪部門的權威數據數次與開發商溝通,但對方均以各種理由進行推托。無奈之下,孫先生一紙訴狀把開發商告上了法庭,終于為自己討還了一個公道,開發商向孫先生賠償了5.37萬元的違約金。
律師點評:
近年來,房屋層高“縮水”現象日趨嚴重,成為購房人投訴的一個。從法律上講,商品房層高與合同約定不符,是違約行為,須承擔違約責任,但往往合同并未明確約定開發商如何承擔責任,并且也不可能要求開發商將層高恢復到約定的高度,在業主沒有約定開發商賠償數額多少的情況下,法院只能從合理性角度出發,酌情確定賠償數額,而這種賠償數額一般不高。
所以,針對這樣的現狀,作為購房人,在具體購房時,尤其是當雙方準備簽署購房合同時,一定要明確約定樓層層高的違約責任和違約賠償數額,這樣一旦發生糾紛,可以限度地保障購房者的權益。
關注話題之四:
“內部認購”存在諸多隱患
案例回放:
由于去年上半年樓盤銷售持續火爆,在一幫朋友的勸說下,去年7月,家住紹興縣錢清鎮的錢先生通過托關系的方式,在柯橋一樓盤以“內部認購”的方式購購了一套住宅,雖然明知該樓盤尚沒有取得商品房預售證,但由于開發商聲稱是內部價格,與日后開盤后的價格有不小差價,所以他毫不猶豫地支付了50萬元的頭筆款項。
錢先生介紹說,在支付頭筆購房款項時,經詢問得知,該樓盤還沒有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但銷售人員當時曾表示,由于當時不能公開發售,只是“內部認購”,所以價格和戶型選擇方面都有很大的優惠。如果公開發售就會大幅度漲價,機不可失,所以,“占了很大便宜”的購房者必須提前支付高額定金,如果購購一套售價150萬元左右的房屋,必須交納50萬元的定金,而具體的戶型可能還要根據公開銷售的情況調整。
但讓錢先生意想不到的是,在開盤之際,原本標明150萬元的房子價格,一下子躥到了210萬元,并且這些昔日以“內部認購”方式預購的消費者與開盤后購購的消費者之間僅有1萬元的差價。這讓錢先生很不快,于是,錢先生提出退房的要求,但開發商卻以各種理由拖著不辦。無奈之下,他一紙訴狀將開發商告上了法庭,較終如愿退還了購房預付款。
律師點評:
沒有預售許可證的樓盤是不允許公開發售的,“內部認購”是打擦邊球,許多看似火爆的認購場面都是開發商炒出來的,通過價格優惠等許諾吸引購購者,看似“餡餅”實際上卻是陷阱。高額的定金也意味著極高的風險,一旦開發商脆弱的資金鏈斷裂,那么購房者將不得不面臨“錢樓兩空”的尷尬。
在具體購房過程中,雖然有些開發商給出的“內部認購”條件會相對優惠,但卻是一個高風險誘餌。此外,缺少“五證”也就是缺乏保障的一個方面,一旦消費者利益受到損害,那么維權將十分艱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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